- 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 王利明
- 346字
- 2020-08-30 03:57:12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笔者认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区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就物权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应为物;就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应为智力成果;就债权法律关系而言,单纯的物和行为都不能作为债权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即结合成“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注:佟柔主编:《民法原理》,3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是交付买卖标的物的行为,货物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安全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