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 王利明
- 669字
- 2020-08-30 03:57:12
二、权利外的利益
权利外的利益是指虽未被法律类型化为权利,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例如,死者的人格利益、占有利益、纯粹经济利益等。在现代社会中,民法对法益的保护范围具有明显的扩张趋势,这就是说,民法所保护的法益并不仅限于权利,其还保护权利外的各种合法利益。一方面,这是因为权利尚在发展过程中,就其该利益的边界、效力等无法形成共识,因而立法者将其作为权利外的利益加以保护。例如,我国立法中隐私长期以来是作为利益而保护的,立法文件中没有使用“隐私权”,就是出于此种考虑。另一方面,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法益的开放性。如果立法中将法律保护的利益限于权利,则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比较法来看,民法注重保护权利外的利益,也是一种发展趋势;一般人格权、纯粹经济损失等制度的产生都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从我国法律来看,《民法通则》第5条确定了“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此处采用了民事权益的提法,就表明其所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还包括权利外的合法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财产”或“人身”,在这里,“财产”和“人身”并非仅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还包括了未成为权利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注:1986年2月《民法通则(草案)》(修订稿)第104条第2款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社会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式颁布的《民法通则》删去了“权利”二字。)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重申了“民事权益”的提法。在司法实践中,对侵害合法利益的侵权行为也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