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语言+”到“知识产权”:语言资源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研究
- 董涛
- 8788字
- 2025-03-28 14:14:59
三、“当语言遇到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一般基础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产生于十八世纪的德国。知识产权,顾名思义,指的就是人类对智力劳动创作的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有着不同的界定方法。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著作权)两大类。那些人类征服自然的技术方案与在商业生活中使用的标记属于工业产权的范畴。那些涉及人类审美范畴的文学艺术作品则归属于版权的范畴。这主要体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两个早期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前一类包括七项,即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Know-How权(即“技术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后一类包括三项,即商标权、商号权(也称“厂商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36]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规定,知识产权应当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作者权,或一般所称的版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一般所称的邻接权。
(3)与人类一切创造性活动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就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划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采用了一种单行法的模式,并没有一部名字叫“知识产权法”的部门法,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三大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干,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条例以及司法解释与判例等为补充的知识产权规范体系构成。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主干法没有对“知识产权”这一术语进行界定。我国于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中,虽然对“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没有进行界定,但对其范围进行了规定:
传统民法物权保护的是有形物,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的产物。这一产物是借助以语言文字为主体的中介形式表达和构建起来的。从十九世纪后半期开始,知识产权开始借助有关交易与流通的功能化语言进行建构。在这个意义上,现代知识产权的产生从一开始就与语言发生了难以剥离的交集。同时,以语言为主体的各种思想表达,如作品、技术方案、商业符号等,又是知识产权最主要的保护对象。随着互联网的崛起,知识经历了从“知识”到“信息”的转变。所有技术元素,以及思想观念的存储、交换、发表、征引等,都进入一个全球循环的网络之中,其基本单元就是以语言为主体的信息沟通。近几十年的主要尖端科技都和语言、信息与沟通有关,如音位学与语言学理论、交流问题与控制论、现代数学与信息学、计算机与计算机语言、语言翻译问题与机器语言兼容性研究、存储问题与数据库、通信学与智能终端的建立等。[37]如果说工业时代法律处理的是物质与能量交换过程中的产权问题,那么当代知识产权处理的则是如何通过产权的区分形式,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系统的代码化机制,介入并形塑以语言文字为主体的信息生产、传播与交易的过程。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是影响并控制语言文字生产与流动的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知识产权是通过产权形式,将政治法权的力量配置到以创新为手段并在市场中寻求新经济机会的创新者手中的制度。从十九世纪后期开始,知识产权制度演变为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知识以“著作权—专利—商标”这样一个智力含量递减的位阶,渐次进入知识产权法律系统内部运作领域,转化为可以进行不同分类、标签、交易和流通的讯息。如果说传统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大师杰作”(Masterwork),那么当代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索引符号”(indexi-cality),它不仅使以语言文字为主的信息变成排他性的权利,同时也成为可营销(marketable)的对象。在现代知识产权的控制下,以语言文字为主体的信息被更为精准地进行挖掘、提取、确认与控制,演变为系统化、结构化、网络化的商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创新型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在全球产业结构中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信息的组织、处理、储存、捆绑与销售成为各大跨国企业的重要职能。实际上,现代全球竞争已经演变为通过知识产权以及加密信息的代码排除技术,将全球市场划分成高低端有别的区分性销售体系来进行的竞争。[38]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现代信息企业主要依赖以语言文字、符号经济与网络技术为主体的快速流动特征,并借助知识产权的力量来影响、控制、分割全球产业链条与市场空间。
(二)语言与知识产权的接口
1.保护:确认语言成果产权的归属
知识产权是确认智力成果产权归属的制度,从诞生之初就与语言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客体是需要使用语言来建构的。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智力成果需要借助以语言为主的载体来表现。另一方面,各种语言形式的成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主要对象,语言成果也需要借助知识产权制度明确其产权归属,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甚至表现为语言文字的产权。同时,作为智力活动的主要思维工具与表达形式,语言产业的发展更是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保护。
语言产业是以语言为内容、材料,或以语言为加工、处理对象,生产出各种语言产品或提供各种语言服务的产业形态。语言产业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生产语言内容,以语言本体为直接产品的语言产业;二是处理语言内容,以语言设备和技术为直接产品的语言产业。[39]
由于语言文字是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具有较强的传递性与共享性特征,体现出在一国产业之中的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的“语言+”的特点,知识产权也借助语言文字这一特点开始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角落。
知识产权对语言文字形式的成果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语言文字形式的成果都会提供保护,而只是对那些符合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之条件的语言文字形式的成果才会提供保护。归纳起来,对语言成果形式进行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几类:
(1)对语言文字等作品进行保护的版权
版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所谓“作品”,就是利用一定的形式,将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或其他信息借助语言、艺术或科学符号体系加以表达,由此形成的具有文艺或科学美感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40]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版权法中所秉持的是一种“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理。这一原理指的是版权保护只及于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例如,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2条规定:“对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延伸到该作品所描述的任何思想、程序、过程、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上,不论在这种作品中,这些是以什么形式描述、说明、图示或体现的。”也就是说,美国《版权法》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程序、过程、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这些足以体现作者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或思想观点。思想认识虽然不是著作权客体,但是其表达方式却受著作权的保护。美国在1976年国会司法委员会报告中指出,版权不保护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方法,但保护表达编程者思想的“文字”,即编程者采用的表达形式。[41]
1995年TRIPs协定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仅仅只能及于表达的形式,而不能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由于语言文字是一种最主要的思想表达形式,因此,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版权法都将语言文字作品作为版权保护最重要的客体之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文字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戏剧、曲艺等作品属于版权保护的主要客体之一。同时,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语言文字形式也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字体字库、影视配音字幕等。现代版权法的保护还延及语言文字相关作品的演绎权,包括翻译权与汇编权。翻译权对于语言产业来说相对比较重要,因为翻译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语言文字产业。此外,汇编权也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现代语言产业中有不少部分(如数据库、语料库等的建设)都离不开汇编权的保护。
(2)对语言技术进行保护的专利
语言技术不仅是语言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时本身也是语言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技术是指运用或处理语言的技术,除了软性的语言软件、语言教学法等,大部分体现为硬性的语言设备或语言工具。从内容上看,语言技术大致可以分为:
——语料(字词、语段、语篇、语义群)技术,用于对语言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检索、贮存等;
——语形技术,如文字输入、语形识别、文字复制等;
——语音技术,如语音识别、语音合成等;
——语义技术,如机器翻译、自动文摘、人机对话等,如何让机器能理解自然语言,从而实现自如的人机对话,语义技术是其中的关键技术,也是人工智能的关键;
——语言记录技术,如速记、复制等;
——语言显示技术,特别指用电子屏幕显示语言的技术;
——语言传输技术;
——语言测评技术;
——语言生理、语言机能技术,如人体语言机能的康复、人体语言技能的机器模拟等。[42]
现代语言技术是高新技术,又常常被“渗透”在各种产品当中。语言技术产品包括传统产品和现代产品。传统产品是以声波、光波作为依托的语言技术产品,如通过印刷、雕刻、书写而成字的技术产品。现代产品是以电波作为依托的语言技术产品,如与广播、电视、电影相关的语言技术,与网络、计算机相关的现代语言技术,特别是与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和各种运行配件相关的现代语言技术产品,是经济属性最强的“硬产品”。[43]不管是语言技术,还是语言产品,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标准,都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语言技术或产品通过专利权可以占据一定时期的独占性垄断地位,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
所谓“专利”,是指发明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管理机构进行申请,专利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证书,则该发明创造被称为专利,申请人就该发明创造享有的排他性权利被称为专利权。[44]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受到专利的保护,专利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有限的法定类型。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法》第2条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因此,如果语言技术或语言技术产品属于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如果是涉及具有形状或构造特征的技术方案,则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如果是形状、色彩、图案结合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则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但是,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申请专利,只有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语言技术或语言产品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后,将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的权利,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该专利的,将承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
(3)对具商业价值或其他特殊语言符号标记进行保护的商标等权利
对于一些具有区别性的文字与标记符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注册为商标,受到商标权的保护。所谓“商标”,指的是在商业上使用的种种文字、图形或符号的统称。在物品上刻以标记的做法,古已有之。相关研究及考古文献表明,在世界各地的早期文明中——如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和古代中国等——均发现有在有关物品上标注各种文字、图案或符号的做法。后人推断,古人在物品上刻以标志,意在表明该物品的所有权归属。标记用于贸易之中,多见于古罗马。当时经济发达,贸易扩张,导致商品在更大地理范围内销售,于是商人开始在其商品上使用固定标志,以方便购买者识别和区分商品的来源。[45]
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商标申请人可以将具有识别性的语言文字符号申请注册为商标,从而享有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符号标记,也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符号标记,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符号标记,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除了《商标法》以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对特定的语言文字符号进行保护。比如对特定地名进行保护的《地名管理条例》,某些地名甚至还可以注册为地理标志,以便获得相应保护。在我国,奥运会标志以及世博会、亚运会等特殊标志也有专门的条例进行规范。同时,我国还有相关的姓名登记管理的规定,以及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等规定和条例,对公民姓名及企业名称等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保护、规范与限制。不过,这几类语言文字标记的管理规范还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的范畴。
(4)其他
一些特殊的语言文字形式的成果与资源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可以受到商业秘密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1998年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这些信息大多数会表现为语言文字形式。如果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这类商业机密信息,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信息,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机密信息的,都属于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这类商业机密信息予以了保护。
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使用他人标志性文字符号标记且足以产生混淆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保护。
2.规范:提供语言商品交易秩序
波普尔认为,存在一个独立于人类世界之外的人类知识的客观世界,即“世界3”。这一客观世界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由语言功能的发展所推动的,同时又体现为一个语言的世界。[46]罗纳德·哈里·科斯则把精神创造的生活领域定位为思想市场。他认为,在当今知识密集型经济发展的时代,思想市场与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一样,都是一个生产要素市场。在思想市场里,知识能得到开拓、分享、积累和应用。新企业成立的速度、新产品开发的速度和新行业创立的速度,都依赖于一个思想市场的运作。思想市场直接决定着商品市场和服务市场的发展。[47]这一思想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语言文字的市场。
一个社会的核心是规范性的秩序,通过它,人们的生活才得以共同组织起来。语言市场的发展同样需要秩序,知识产权通过为语言成果提供明确的产权归属,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进而为波普尔笔下的“世界3”与科斯笔下的思想市场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交易秩序。恰如古语所云: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48]
知识产权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为语言商品市场提供秩序:
一方面,知识产权决定着语言技术与语言技术产品更迭的节奏、频率、方向与规律。这主要体现在专利与版权之中。依据专利法,获得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发明技术方案要具备一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而版权法规定,获得版权的条件是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这一条件将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简单模仿竞争的行为,以此来激励市场主体绕过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以向消费者提供新产品的方式进行替代竞争。这种潜在的替代竞争效应对知识产权人形成外部压力机制,迫使其将利润投入到创新活动,以便生产更好的产品给消费者。市场主体一旦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创新活动,就必须服从“红桃皇后”规则,即只有投入尽可能多的资金参与竞赛才能保持与竞争对手同步而不被淘汰。在这种竞争压力下,市场主体不断投入资金从事技术创新,如潮水一般周而复始,逐级向上攀升。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内部又有一种“行为净化”机制,可以对语言市场的竞争秩序进行净化。这主要指的是商标。商标虽然只是一些具有标识性的语言文字符号,但其背后蕴含的机理是经商者应当公正诚实地对待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这些标识性的语言符号背后隐含的是商誉。商誉的形成可以为拥有商誉的人带来巨大的收益,商标是商誉的标识。通过商标的保护进而对商誉进行保护,可以促使当事人将经营眼光放在未来的收益之上,降低履约过程中的度量、监督和实施成本,有利于克服和减少履约中的机会主义。这不仅将创新与诚实经营当成一种道义上的价值判断,更重要的是使这类活动本身就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将从仿冒、盗版、侵权等行为中获得收益的消极动力转化为从技术创新和诚实经营中获得收益的积极动力的机制。当每个人只能从技术创新与诚实经营中获得收益的时候,社会竞争秩序自然就会变得干净。
同时,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时代后,大众传媒和广告业的发展为扩大商标知名度和效应提供了基础。就现代市场经济来看,基本上可以称得上是品牌经济。所谓品牌经济,是以品牌为载体,统筹整合各类科技创新资源、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要素,牵引经济集约化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在这种经济形态下,市场上的竞争都展现为品牌的形式,要么是品牌间的互相竞争,要么是品牌内部的竞争。一个简单的品牌符号蕴含着巨大的财富,所代表的不仅是信用与质量的保证,同时还是身份、地位与品位的象征。借助知识产权的保护,品牌这种简单的语言文字符号展现出巨大的威力,不仅对一个国家内部的市场,而且对全球范围的市场进行区分和切割。也正是看到了这些语言文字符号所具有的作用,人们如今更加注重对这些文字符号的使用,从而催生了与之相关的产业(如广告业、品牌命名业等)。
3.需求:开创语言服务新的市场
知识产权不仅为语言成果提供产权保护,为语言市场提供交易秩序,同时,知识产权本身也创造了巨大的语言服务需求,开创了新的语言市场。这个市场除了一些比较传统的行业(如语言测试、语言培训),也包括如赵本山小品、郭德纲相声等语言艺术的表演市场。版权对口头作品、曲艺、小品等艺术形式的保护不仅使他们成为名人,也给他们带来了如广告代言和巡回演出等巨大的经济收益。
此外,随着经济与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语言产业涌现出来。以品牌命名产业为例,这个产业几乎就是依赖商标法而产生的。美国命名公司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得到迅猛发展。据调查显示,1999年全美所有品牌命名总量约600万次,年产值总计高达150亿美元,命名公司完成其中12%,广告公司完成27%,占同时期美国广告业总产值的6%。美国《财富》杂志认为命名业是美国增长最快的新兴产业之一,相关业务甚至已经延伸到了国际市场。[49]
再以计算机字体字库为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对于输入法和字体字库要求越来越高。目前世界上最好、最大的中文字库在日本。我国大陆仅有421款中文字库,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106款,我国台湾地区有296款,三者相加不及日本字库总数(2973款)的零头。同时,我国数字键盘汉字输入法的技术基本上都被专利所覆盖。可惜的是,90%以上的手机嵌入汉字输入法技术的专利权是由外国人拥有,我国使用的每台手机都必须付给外国公司超过0.3美元的专利费,每年仅此一项就要支付数亿元。[50]
现代语言信息处理产业密布着计算机软件与信息处理技术,属于完全依赖于专利与版权保护的专利密集型与版权密集型产业。此外,由于专利申请必须提供一个标准格式的技术背景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往往需要聘请专门的代理人员进行撰写。这种撰写不仅需要有相当的技术背景知识,还得具备扎实的专利法知识,同时需要较深厚的语言功底。仅2018年,全球专利申请总量就高达670万件。这实际上构成一个庞大的语言撰写市场。由于各国专利具有地域性特征,一国专利仅在本国生效,离开主权国家,将不再受到保护。因此,为了能够在他国生效,还需要向国际组织申请,并指定欲生效国家,或者直接向特定国家申请。但是不管哪种方式,都需要将专利文件翻译成指定的他国语言。如果在多国申请,还需要翻译成多个国家的语言。这样一来,专利文件的翻译又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语言翻译市场。由此观之,知识产权又为语言服务开创了一个独特的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