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辩一年级2:刑诉法基础
- 江溯 于靖民主编
- 517字
- 2025-03-28 09:38:15
第一讲
论“交涉性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给律师辩护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检控方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平等交锋不同,“交涉性辩护”更多地表现为与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尤其是审查起诉环节的沟通、协商和对话。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行以前,律师虽然也会在审查起诉环节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协商和对话,但往往很难产生实质性的法律效果,甚至可以与“自然意义上的辩护”等量齐观。尤其是在那些被追诉人不认罪的案件中,由于控辩双方的关系框架整体上是对抗性的,控辩双方的沟通、交涉、协商往往是没有基础和前提的。可以说,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使得辩护方在量刑问题上拥有了与检控方进行协商的一定空间,律师进行交涉性辩护的热情也逐渐高涨。这种交涉性辩护所追求的诉讼目标,已经不是削弱乃至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而是为了让控方能够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及时终结诉讼,或在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向法庭提出较为轻缓的量刑建议,从而让被告人获得更为有利的量刑结果。接下来,本讲结合之前的研究《论“交涉性辩护”——以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切入镜像》,主要从交涉性辩护的前提、场域、目标、展开、困境以及未来六个方面进行或详或简的阐述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