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现代乡规民约
- 卞辉
- 5字
- 2025-04-08 14:41:29
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一 研究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以建立总体性社会的方式希望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深入控制,人民公社体制把每个村甚至每个农民都纳入国家公权力的直接掌控中,但这种对农村社会的强力控制使农民们失去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并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合理发展。改革开放后,在积极的探索中,农村社会采取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但是治理效果仍与理想效果之间存在差距。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指出,“要通过制订乡规民约,开展建立文明村、文明家庭的活动。整顿社会治安,加强治安保卫和民事调解组织。反对并制止各种不良风气和不法行为,增强乡邻团结,家庭和睦,改变村风村貌,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乡规民约这种传统的乡村治理手段首次正式提出。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通过,其中第16条规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这是法律层面第一次对这种民间规约予以规定。之后,现代乡规民约成为农村社会治理中不可缺少的手段。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之上,特别提出要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强化农村社会管理,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且第一次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概念。与之前一直提倡的“社会管理”不同的是,“社会治理”更强调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突出了社会治理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且结合新时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社会治理更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因此相比社会管理而言其内涵更为广泛。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同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培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会上明确提到健全各行各业的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习守则等行为准则。同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15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制度。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虽未明确提及农村社会治理,但是提到了具体的农村治理措施,如提升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移风易俗工作,引导群众抵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人情债等陈规陋习等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从政府总揽式的管理模式到多主体参与治理模式的转变表明:农村社会治理是国家对农村地区“控权”和“放权”之后的结果,是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利博弈后的产物。
在中国农村的发展历史中,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作用一直是乡村秩序构建和维持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乡规民约是乡民在其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从性质上讲,属于民间法范畴,是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规则。国家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社会秩序的构建,而在农村社会治理中,乡规民约在某种意义上发挥着与国家法律一样的秩序构建作用。在乡治过程中,乡规民约通过教化、伦理以及相关惩罚机制的约束维持着传统乡民社会[1]秩序,进而为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基于教化、乡治与秩序构建的乡规民约在乡民社会的历史流变中逐渐得以发展(张中秋,2004)。
现代乡规民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其传统的色彩,但在其构建过程中还是要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法治的推行迫使乡规民约不得不发生变化。现代乡规民约“既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官方’性质,也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民间’性质。它是官方与民间、国家与社会合作和互动的产物,因而既不是官方单向度的命令,也不是民间纯粹自治地决定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地反映了当下中国乡民社会受官方制约的客观事实。”(谢晖,2004)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之一,现代乡规民约在社会秩序的构建过程中不能离开国家法的支撑。要更好地发挥现代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秩序构建与面貌革新中的价值,还需要对这一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治理手段进行积极引导,这不但是现代农村社会治理的需要,也是现代乡规民约的价值所在。
面对上述问题,需要在对乡村社会和乡民的本土分析的基础上找寻现代乡规民约的生成机理,并对其进行价值分析。探求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共存互赢的发展路径或许能够更全面、深刻地认识现代乡规民约,更好地分析其存在的现代意义,从而发挥其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作用。因而,对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现代乡规民约的研究就成为必要,这也是笔者以此为选题的缘由。
二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研究的目的
为了研究现代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功用,厘清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本书以我国农村为调研地,在整合国内外先进研究成果和样本研究进行调研所获信息的基础上,从制度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农村乡规民约的现状,通过对乡规民约生成基础的挖掘,剖析其在我国农村社会秩序构建中的作用及其理论价值。通过本选题的研究,解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农村社会治理、社会秩序构建中应如何发挥乡规民约的社会秩序调控作用,如何在乡民社会的变革中让传统乡规民约“吐故纳新”;如何使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结合,弥补国家法在社会适用上的不足;如何促使国家法与乡规民约协调发展,发挥二者在当代乡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如何从非正式制度对社会秩序构建的作用角度认识乡规民约等一系列问题,认为乡规民约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反映乡民社会的传统文化习惯,内化乡民社会的规则意识,表现乡民社会的自发秩序,成为多元“法”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同时发挥乡规民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
(二)研究的意义
在理论意义上,本书从多学科的角度对现代乡规民约进行理论分析,拓宽了研究视角:不但通过对乡规民约多角度多学科的理论分析,厘清相关概念,构建理论基础,而且通过田野调查进行的实证分析,检验理论的实践应用效果。如此,不但可以从宏观层面上分析我国现代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且可以从微观层面通过具体的乡村实践反思现代乡规民约的“能”与“不能”。本研究力图从经济学理论分析人们在构建现代乡规民约时意识形态中的经济功能,从法学理论分析人们选择现代乡规民约作为处理纠纷依据时的诉讼外的思考,从社会学理论分析现代乡规民约的社会功能,从人类学理论分析现代乡规民约对“小传统”的充实与完善。
在实践意义上,现代乡规民约的研究对农村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农村社会治理中对本土资源的利用非常重要,对现代乡规民约的系统研究,特别是对其作用机理和实践功能的研究,可以挖掘乡规民约葆有生命力的根源,彰显其教化功能,引导乡民的价值取向。另外,作为社会中的行为规则,现代乡规民约和国家法从不同的角度对不同的受众有不同的约束力,它们有各自规范的对象和发挥作用的空间。乡规民约有其生成和存在的合理性,往往基于一定的民间传统、社会环境以及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因素而生成并存在,其发挥社会治理作用效果良好的领域一般是国家法难以触及或难以深入的领域,因而对现代乡规民约适用性的研究具有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