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评析

一 国外研究状况

(一)农村社会治理研究

西方对农村社会治理的研究主要从公共治理和社区治理的角度进行。1989年世界银行第一次使用“治理危机”用以概括非洲问题。此后,学者们的研究便开始围绕治理的概念、内容、功能等展开,他们在国家公共治理和社区建设中以治理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后来这些理论在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中被大量运用。例如,作为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在《没有政府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中论述了治理的概念(詹姆斯·N.罗西瑙,1995)。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提出,个人和机构管理其事务的各种方式之和就是治理。J.Kooiman认为治理应该是一个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J.Kooiman,1999)。

由于西方工业化和城市化进展较快、水平较高,农村社会治理并不是社会治理研究中的重点问题,国外学者开始将研究目光转向我国乡村。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他们关于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研究主题集中于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社会的变迁,往往采取村庄个案的方式进行跟踪研究。如威廉·韩丁的《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1966)和《深翻——中国一个村庄的继续革命纪实》(2008),这两本书十分真实,乃至原汁原味地记载了韩丁所关注的张庄几十年来的社会变化,记录了当时农民和基层干部的语言,为我们在真实农村的基础上研究乡村治理保留了珍贵的资料。作为著名的中国问题研究专家,黄宗智的三本著作集中反映了他对中国农村社会问题的成果,这三本著作分别是《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和《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他认为,如果农民不能真正地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则这种“过密性增长”将不会真正推动农村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过密性增长”模式,农村社会开始迈向现代化。杜赞奇(2004)将研究视角集中于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将“国家政权建设”和“权利的文化网络”贯穿于他的研究中,超越了美国历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思维框架——现代化理论。王斯福(1997)在研究中国的农村社会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他着眼于农村庙会,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试图从农民身上找到建立民主制度的因素,从而建构市民社会。从全球范围来看,城市化、工业化导致农村的大量人口流入城市,从而造成乡村人口减少,基础设施建设缺乏发展动力,这种状况对乡村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城市的扩张又需要乡村提供居住资源和生活资源,这就需要乡村的进一步发展以满足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情况下,乡村发展对缓解城乡矛盾和促使乡村与城市的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进入这一领域的研究中。

(二)乡规民约研究

乡规民约在国外被称为“活法”、“软法”,法社会学派的庞德、埃利希、韦伯等人认为乡规民约等民间法是“活的法”,法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波斯皮士尔、千叶正士等提出“法的地方性和共性”的观点,迈克尔·瑞斯曼认为它们是看不见的法律。

国外对乡规民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民间法功能的探讨上,如滋贺秀三从习惯法角度论述乡规民约在司法审判、民间契约方面的作用,他在其《清代中国的法和审判》(1984)中认为,清代在审判小的纠纷时,以常识、道理、人情等为准。寺田浩明在其《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1998)中提到,官员和乡村精英事实上是以乡约实现对社会的控制的。黄宗智在其《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清代的法律与实践》(2001)中提到,清代是通过“第三领域”[2]来解决纠纷和实现社会治理的。狄百瑞在其论文《中国乡约制度》(1998)中对中国古代的乡约制度史进行了梳理。牛铭实在其著作《中国历代乡约》(2005)中,研究了我国具有代表性的乡规民约。

二 国内研究状况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农业文明历史的国家,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的根本性问题。因此,国内关于中国农村社会治理和乡规民约的研究源远流长。联产承包制的建立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从经济上和政治上推动了乡村治理模式的改变,并为现代乡规民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此后,农村社会治理和乡规民约的研究逐步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并以燎原之势如火如荼地展开,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一)农村社会治理研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乡村治理”概念被提出,学者们以此来接近农村社会,解释和分析农村社会(徐勇,2003)。乡村治理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治理体制、治理机制、治理模式、治理手段、治理组织等,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研究,都离不开农村社会治理的这一核心。贺雪峰(2005)提出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第一个主题是中国农村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处于“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状况,这种状况无法支撑起各种现代的乡村治理制度;第二个主题是制度安排对乡村社会的性质有着深刻的依赖,同一个制度安排在不同性质的乡村可能具有极其不同的效果;第三个主题是村庄作为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的三位一体的空间,不会在短期内消失,村庄治理(或村组治理)是乡村治理研究的核心内容。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构成了宏观、中观及微观三个层面的研究体系(贺雪峰,2005)。

我国学者在乡村治理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例如彭勃的《乡村治理:国家介入与体制选择》,徐勇的《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徐勇和徐增阳的《流动中的乡村治理:对农民流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贺雪峰的《乡村治理与秩序——村治研究论文集》和《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于水的《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以江苏为例》,黄辉祥的《村民自治的生长:国家建构与社会发育》,王云斌的《乡村治理中的法律问题》,万小艳等的《乡村致力于新农村建设:湖北秭归杨林桥社区建设与治理的实践探索》等。学者们有的从区域乡村治理模式方面进行探讨,例如叶茂的《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贺雪峰的《关中村治模式的关键词》,秦晖和金雁的《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等;也有学者从传统乡村治理的角度对农村社会治理进行研究,例如唐鸣等对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进行了梳理,黄金兰认为传统乡村的典型治理模式是“皇权为经,宗族为纬”的交叉治理模式。

(二)乡规民约研究

20世纪30年代,我国兴起了研究乡规民约的热潮,这一时期,学者们研究成果颇丰:有吕思勉的《中国宗族制度小史》,王兰荫的《明代之乡约与民众教育》,吕著清的《中国乡约概要》,林耀华的《从人类学的观点考察中国宗族乡村》,杨开道的《中国乡约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国家采取总体性社会的治理方式,民间规约没有发展空间,乡规民约的研究也进入了停滞状态。改革开放后,随着果作村成立村民委员会,制定了第一份现代乡规民约,乡规民约的发展慢慢得以推动。[3]乡规民约的研究进入了学者的视野,并随着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如火如荼地展开。

有的学者从史学角度研究乡规民约,如刘子安的《论明清的家法族规》,赵崇南的《从江县孔明公社苗族习惯法:乡规民约调查》和《贵州民族地区的乡规民约及其历史继承问题》,甘德明的《碑石上的法规》,朱文运的《水头寨布依族的乡规民约》,朱刚的《三十年代的循化回族婚葬村规》,冯尔康的《族规所反映的清人祠堂和祭祀生活》,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白正骋的《乡规民约与近代桂东南社会》,许水涛的《清代族规家训的社会功能》,费成康主编的《中国的家法族规》,安广禄的《我国最早的乡规民约》,张广修的《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等。

有的学者从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角度研究乡规民约,如张明新的《乡规民约存在形态刍论》,张中秋的《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张明新的《从乡规民约到村民自治章程:乡规民约的嬗变》,卞利的《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徐晓光的《原生的法——岭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龙大轩的《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羌族习惯法初探》,谢晖的《大、小传统的沟通理性》,赵旭东的《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等。

有的学者从法学角度研究乡规民约,如李朝晖的《民间秩序的重建》、《从乡规民约的变迁中透视民间秩序与国家秩序的协同趋势》,徐曼等的《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冲突与互动的思考》,李侠的《家法族规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黎洁华的《家法族规与女性继承权的人类学研究——以陆川县木根底队家法族规为例》,魏治勋的《民间法思维》,贾焕银的《民间规范的司法运用:基于漏洞补充与民间规范关联性的分析》,厉治国的《法治视野中的习惯法:理论与实践》,王林敏的《民间习惯的司法识别》等。

也有学者深入乡间,选择一个村庄或一个县进行深度研究,例如桑本谦的《民间的社会保障——对山东农村互助合作规范的经济分析》,徐晓光第一次就民族地区的一个县进行研究,对黔东南锦屏村寨民间调解制度和乡规民约的历史遗留与影响、完善与发展途径进行讨论,范忠信的《枫桥经验与法治型新农村建设》对枫桥镇陈家村的乡规民约进行研究。

三 综合评价

从国内外对农村社会治理和乡规民约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有关这两方面内容的研究成果颇丰,而且研究视角多样,有的从政治角度出发,有的从社会视角切入,有的从法律层面分析,有的从史学领域探究,这些研究对乡村治理体制的完善,对民间社会规则现实作用的发挥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些研究仍有其不足或未完全深入之处,这为本选题留下了可供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在农村社会治理的研究方面,现有成果主要对农村社会的结构、传统文化、经济发展以及村民自治进行研究。这些研究往往囿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某一领域的单方面考虑,而较少将多种学科和视角相结合,多学科的交叉性研究明显不足。农村社会治理是一个全方位、一体化的过程,仅从某一学科出发进行研究难以把握全局,难以推动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

关于现代乡规民约的研究,学者往往将其植入某一学科领域进行分析:单一地从社会学、法学等角度对乡规民约进行研究,就乡规民约研究乡规民约的现象并不鲜见。但是,如何以更广阔的视角看待乡规民约,跳出单一学科的圈子,从更高的角度和更广阔的视野分析现代乡规民约存在的价值以及出现的问题,目前学界却较少触及。研究中的留白使本研究成为必要,也使本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法具有独特的价值。

农村社会治理和乡规民约的研究内容丰富,涵盖农村经济发展、民主政治、社会秩序维护、文化传承等多个方面,涉及多元主体的不同利益。在当前农村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需要综合多学科理论知识对乡规民约加以整合,以全面实现其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功能。

从国外学者对农村社会治理和乡规民约的研究中,可以发现西方学者对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研究较少,难以揭示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在乡规民约的研究方面,西方学者的研究范围较窄,内容较单一,其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传统乡规民约的研究,对现代乡规民约的研究缺乏,研究内容也多集中于乡规民约的纠纷解决功能,而对乡规民约的内部生成机理及外在社会现实关注过少。

国内对乡规民约的研究着重于制度层面的建设,而忽略了对农村社会的深入剖析。研究乡规民约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农村社会治理的困境,若只分析乡规民约本身而不对其生长的特定农村社会环境及社会变迁等现实因素进行考量,那么,乡规民约的研究无异于纸上谈兵,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特定农村环境下生长的乡规民约具有其特征,任何一个村庄的经验不能通用于中国所有的农村地区。因此,着重对农村社会的研究可以探清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引导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多元主体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方式合理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这实质上为保障乡规民约的实施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同时也能推动农村社会治理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发展,而根据农村实际发展情况生发出的乡规民约才能真正得以有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