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指的是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1)信用证的分类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通常有六种分类方式,如表2-4所列。

表2-4 信用证的分类

续表

(2)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信用证当事人,即指在该信用证项下,享有承担信用证所确定权利与义务的人,通常包括三方,如表2-5所列。

表2-5 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的关系人,即指在合同或信用证约定满足条件时,享有并承担一定权利与义务的人,通常包括7类,如表2-6所列。

表2-6 信用证的关系人

(3)信用证的基本操作流程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的操作流程会因为参与者、贸易术语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各种改变。但通常而言,信用证的实际操作都离不开最基本的四大步骤,如表2-7所列。

表2-7 信用证的基本操作步骤

(4)信用证结算的基本原则

信用证结算的两条基本原则,即单单相符与单证相符。出口商只有提交了满足该两条原则的单据后,银行才会予以付款。

单单相符原则,指的是出口商提交银行议付的各类单据彼此之间内容相符。单证相符原则,指的是出口商提交银行议付的各类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