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与国际法治
- 罗孝智
- 2字
- 2025-04-29 20:44:14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使得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促进了国际交往法律规则的不断完善,从而推动了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也使得国际法治作为国际社会依法治理的一种理论和实践逐渐成为全球范围的发展趋势。该趋势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首先,以联合国为中心的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均出现了大量的各类全球性国际组织,促进了全球社会的良性治理。例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刑事法院、世界卫生组织等,它们依托各自的背景,凭借各自的职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对于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其次,全球范围的区域一体化以及国家集团化趋势,使得全球各区域内国家之间联系和交往的紧密度得到增强,推动了这些区域内国际社会的依法治理。例如,从欧盟、东盟、美洲国家组织等区域性一体化联盟,到77国集团、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组织等根据一定利益形成的国家集团。全球各国正在以地域、类别和利益需求等因素划分成不同的区域组织或国家集团,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共同利益诉求或地域协同治理,而其利益诉求或协同治理的依据就是国家之间缔结的法律意义上的协定、协议等,其依据也是国际法。再次,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环境恶化、气候变化、疾病传染等对人类的威胁,以及核武器、信息泄露等造成的危害正在影响着所有国家和地区,人们只有通过跨越国界的法律合作才能共同面对这些问题并寻求解决办法,让人类社会得以存续下去,这种现实需求也促进了国际法治的进程,并有助于国际法治逐渐明晰地确立起四大基本目标——和平、安全、发展和人权。相应地,在追求国际法治目标的过程中,国际社会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因此,国际法治的前提是应该确立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此外,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更需要国际法治的有效保障。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以来,尤其自苏联解体后,国际社会出现了以美国为首,欧盟、俄罗斯、中国、日本、巴西、印度等“一超多强”的国际格局,但因为历史原因,全球治理主要还是依赖雅尔塔体制下以联合国为中心的五大国主导模式。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下简称“联合国安理会”或“安理会”)作为该组织唯一具有执行力的机构,其通过的决议(以下或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或“安理会决议”)能够实质性地影响相关国家的利益。多年来,安理会围绕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及其他各方面的挑战通过了数千项决议,为世界和平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对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安理会决议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之间的关系问题等,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随着日本、德国、加拿大、印度、巴西、澳大利亚等国家实力的增强,各国出于不同的利益、目的与动机,纷纷寻求改革联合国安理会及其决议机制。如何在维持联合国体制的前提下开展一些有建设性的改革,以便促进和提高国际法治的水平,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课题。而长期以来,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对国际和平与发展事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由于西方国家主导国际法,以及中国曾经长期在经济上落后的历史原因,导致直到今天,尽管中国经济实力已经大增,但包括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在内的国家软实力与中国的综合国力不相匹配。针对上述情况,世界各国国际法学界应该如何对待联合国安理会及其决议、如何推进联合国改革和安理会决议机制改革、如何加强国际法治、如何应对区域一体化的挑战、中国应该如何在安理会影响决议结果以维护中国利益并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十分值得在理论上加以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的联合国机关,在全球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安理会应该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促进和加强国际法治。有学者认为:只有安理会自身服从法治,才符合法治原则;作为联合国的执行机关,安理会应确保其采取的强制行动符合法治要求,以便在全球法律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各国应有依《联合国宪章》规定履行安理会决议的义务。[1]因为安理会的决议具有执行力,意义重大,它们往往受到各国各自的利益动机、联合国自身体制问题、五大常任理事国自身利益与交互利益的直接影响。安理会每一项决议涉及的既是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从国际法角度系统而深入地研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对于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影响,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治的理论研究等均具有非常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然而,探讨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或者先决问题是:如何理解国际法治?如果我们把它看成一把实践的标尺的话,那就可以用来衡量联合国安理会的成就和问题;如果把它看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的话,那么联合国安理会及其决议就是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推进,抑或是阻碍。因此,有必要区分对于国际法治的不同理解,进而分析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利弊问题。另外,在探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问题时,还应该考量其决策过程中的其他影响因素。
自从联合国20世纪中叶诞生以来,其安全理事会已做出数千项决议,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和构建国际法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中有很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关注、探讨和解决。例如:对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法律性质应该如何确定,国际法学界和实务部门仍有不同看法;对于如何判断决议的合法性与非法性,人们莫衷一是;对于决议的约束力与管辖范围,人们存在分歧;对于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在决议中的权限和作用,需要加以清晰地界定;对于安理会决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或应该授权动武,在理论与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对于备受关注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其法律性质与未来趋势如何,需要加以更深入的研究。在国际司法方面,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又该如何,也属于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在对以上问题展开研究的基础上,审视联合国应该如何在理论上构建国际法治的问题,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在国际法治中的地位、作用和功能如何认定,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与国际法治的互动关系如何,联合国安理会应该如何改革决议机制来推动国际法治,这些都是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对于安理会决议的纠错机制方面,各国对安理会的错误决议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与大国强权政治的关系如何,如何在实践中抵制大国强权政治等,这些也是十分紧迫的国际问题。此外,当代国际社会的法治基础如何,理想的国际社会法治模式应该是什么,国际法治应该被看作是一个个标志性静止的成果抑或是一个无休无止的完善过程,这些也是国际法治理论与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与本书目的密切相关的涉及中国的问题是:中国应该如何参与安理会决议机制来维护自身权益与世界和平?中国应该如何加强国际法研究来缩小与他国的理论差距,并在实践中发挥一个大国在安理会决议中应有的作用?等等。
目前,学者们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对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影响下的国际法治问题展开全面、系统的分析与研究,对于化解在该领域内存在的分歧、增进人们的共识或许可以做出些许贡献。
近年来,随着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迅速发展,有关联合国与国际法治的论文也陆续出现在各种学术杂志和期刊上。例如,何志鹏教授关于国际法治终极目标的论述、[2]赵建文教授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法治关系的阐述等。[3]同时,中国也出现了一些专门研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问题的学位论文,近年还出现了专著。[4]但总体来看,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学术界有限的研究也只是从联合国安理会或国际法治的视角阐述国际法治的理论基础、可能性、可行性、影响因素、未来愿景等问题,尚缺乏综合性、整体性和前瞻性的深入论述;有些成果也仅仅是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翻译和借鉴,而专门针对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影响下的国际法治问题的学术论文还很鲜见。基于此,本书希望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结合中国综合国力已经较大提升的背景,研究中国应该如何参与和影响安理会决议,以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世界和平与安全,并促进国际社会的依法治理;同时,提出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从而为弥补中国在该领域存在的理论缺陷做出点滴努力。
本书的实践意义也是本人选择此题作为研究对象的重要动机之一。具体来讲,本书选题的实践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加强对联合国的研究,促进联合国改革并提升国际法治的水平,将有利于世界和平、安全与发展。事实证明,尽管人们对于联合国的作为与作用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和质疑,但数十年来联合国对于世界和平、安全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联合国就国家之间的领土争议问题、战争问题、民族问题、恐怖主义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武装冲突问题、人权保护问题等做出了具有执行力和影响力的决议,其中一些决议的部分内容甚至成为后来的国际立法。正是因为联合国在外交斡旋、多边谈判、维和行动等方面的积极作为,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尽管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从未停止过,但全球范围内再也没有发生过世界大战。通过研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与国际法治的内在关联与外在联系,能够进一步促进和推动联合国向促进国际法治的良性发展方向的改革。同时,历史证明,因为联合国的改革涉及全球数百个国家的直接利益,改革不能过快,应该尊重二战以来的全球基本格局,适当兼顾最新发展带来的地区变化,尊重区域力量平衡和区域一体化,尊重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正常发展等因素。任何主张联合国不需要改革或者全盘否定联合国改革的主张都是错误的。
第二,研究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增强中国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程序的影响力,有助于保护中国国家利益,增进人民福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当今世界,美国仍然是唯一超级大国,俄罗斯、日本、印度、巴西等国家不断崛起,中国作为新型发展中大国,国力不断增强,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自联合国成立以来,中国作为其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曾经和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我们知道,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程序中“五大国一致”原则对于决议的通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而,在联合国改革的呼声中,安理会的改革成为焦点和核心,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一方面,中国应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积极支持正义与合法的决议获得通过,而对于非法的决议积极行使否决权,阻止侵害中国国家利益或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不利决议的通过。另一方面,中国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大国霸权主义和利己主义,反对一切破坏世界和平、安全与发展的决议草案出台,反对利用联合国旗帜行使武装侵略之实的决议草案通过,支持联合国适度、合理和良性的改革。此外,中国应当制定执行安理会决议的配套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依法治理。而通过对安理会表决历史、数据统计、性质分析、趋势研究以及不同国别联合国实践的研究,中国可以借鉴美国、苏联等国家的联合国实践经验,发挥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应有的主导作用,以扩大中国的影响力,造福全人类。
第三,通过对于国际法治的研究,推进中国国内法治进程,实现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良性互动。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国内法治属于国际法治的一部分,尽管二者在主体范围、法律内容、治理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毕竟都属于法律治理,追求法律的至高无上,反对人治和强权。如同中国加入WTO推动中国改善国内经贸法律体系乃至政府管理模式一样,加强对国际法治的研究,让中国法律治理模式从国际法治模式中获得有益的借鉴,必将有助于推进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最终推进中国国内法治的进程,实现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