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涉性辩护的场域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司法改革举措的深入推进,刑事案件的办理方式将日益呈现两个“互斥共存”的程序格局,即“以庭审为重心”和“以审查起诉为重心”。其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是“以审查起诉为重心”的典型。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并没有任何程序阶段的限制,即被追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选择认罪认罚程序,但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虽然可以自愿认罪,也可以表态接受处罚,公安机关却不得对其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如果说侦查阶段可以被看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备程序,那么审查起诉阶段则大体上可以被认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程序。这是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诸多关键环节,诸如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等,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的。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庭审,已经不再是抑或者不主要是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而是或者基本上是通过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来当庭完成司法裁判活动。可以说,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样态已经具有了较为明显的“确认性”,至少已不太可能对定罪问题进行实质化审理。而对于量刑问题,人民法院虽然要对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进行审查,但是,除出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等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程序重心的转移,要求律师辩护的重心也要随之转移。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审前程序尤其是审查起诉环节的辩护实际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