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涉性辩护的目标

如前所述,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后可能兴起的一种辩护形态,交涉性辩护的前提是被追诉人选择了自愿认罪,辩护律师也放弃了无罪辩护。辩护律师不仅不再进行无罪辩护,通常也不再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更不会就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向检察机关提出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讲,交涉性辩护大体上可被看作是一种审前程序中的量刑辩护。这种量刑辩护并非为了论证公诉方的某个量刑情节不成立,而是为了通过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说服检察机关基于被追诉人已经认罪的事实,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或向法庭提出更为轻缓的量刑建议。

由于法律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听取辩护方的意见,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又可以被看作是控辩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已不再是检察机关职权运作的单方意见,而应是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最终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的共同意见。可以说,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通过意见听取和意见表达等互动方式就量刑问题协商达成的“合意”。《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正是因为认罪认罚具结书带有协议书的性质,其对控辩双方才会产生约束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必须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所确定的量刑方案来提出量刑建议。可见,就总体而言,交涉性辩护的目标是律师在审查起诉环节通过沟通、协商与对话,让检察机关提出更加轻缓的量刑建议。

当然,在一些极其例外的情况下,即使是对于被追诉人已然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也有可能需要进行对抗性辩护,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这种无罪辩护,虽不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可能造成已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难以获得应有的量刑优惠。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时,律师应与被追诉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告知其认罪认罚和无罪辩护各自的利弊得失,并帮助其作出理性的选择。如果其坚持认罪认罚,拒绝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律师要么尊重被追诉人的意愿,要么协商退出辩护。只有在被追诉人坚持认罪认罚,但也不反对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才可以进行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