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在《INCOTERMS 2020》中,有4个贸易术语仅可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与上述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不同的是,这4个贸易术语后面跟着的不再是指定地点了,而是指定港口。

(1)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FAS,全称Free Along 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指的是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交至船边,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在FAS下,买卖双方关于风险与费用的划分如图2-11所示。

图2-11 FAS贸易术语责任概要

在FAS下,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第一,负责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按规定的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交至买方所指派的船边。

第二,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承担出口清关的费用。

第三,承担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由买方船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在FAS下,买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第一,接收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第二,承担自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由船边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第三,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在FAS下:

第一,“船边”通常指的是船舶装卸设备的吊货机或岸上装卸索具可触及的范围。

第二,当装货港口拥挤或大船无法靠近时,经征得买方同意,卖方可将交货条件改为“驳船上交货”(Free on Lighter)。在这样的情形下,卖方的责任仅在货物越过驳船船舷时为止,驳船费用及其风险可由买方承担。

第三,如果买方没有及时向卖方发出关于装运船舶、装运地以及交货时间等通知,或所指定的船舶没有按时抵达装运港,或船舶按时抵达却无法完成装货工作或提前停止装货,在货物完成“特定化”后相关风险和费用可提前转移。

第四,这里还需要详细了解一下,什么是货物特定化?货物特定化,指的是卖方在货物上加注标志,或以装运单据、通知买方等方式将货物清楚地确定在合同项下的行为。被特定化的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特定化时起,转移至买方。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卖方通常采取以下三种办法将货物特定化,包括:

a.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氏与地址。

b.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

c.在提单上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第五,在国际贸易实践中,FAS较多被应用于大宗货物的贸易中,比如小麦、棉花、大豆、矿石等初级产品贸易,出口商通常采用该术语。

第六,买方应尽可能清楚写明交货地点内的交货点。如果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没有特定的具体交付点时,卖方可以选择对其来说最适合交货的交货点完成交货。

(2)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全称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指的是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运送至指定的装运港口,并装到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即完成交货。

在FOB下,买卖双方关于风险与费用的划分如图2-12所示。

图2-12 FOB贸易术语责任概要

在FOB下,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第一,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第二,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如商检证、原产地证等,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第三,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指派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注意在《INCOTERMS 2010》之前,FOB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货物越过指定装运港船只的“船舷”为界限,但在《INCOTERMS 2010》中,该风险划分办法已经修改为以货物装到买方指派船只上为界限,这时风险才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而这一改变也延续至《INCOTERMS 2020》中。

第四,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已装船海运提单。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代替。

在FOB下,买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第一,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第二,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交货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第三,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第四,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所派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在FOB下:

第一,通常当发生以下5种情况时,风险将提前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①在约定的时间,买方指派的船只未到,导致产生码头仓储费用,或货物停留造成损失,此时相关风险应提前转移给买方。

②虽然买方指派船只按约定时间到港,但是停靠码头时要排队,此时卖方的风险应提前转移至买方。

③双方只约定了装运期,未约定买方何时派船到装运港,如果过了装运期,船只才到,那么在装运期届满时,无论买方所派船只是否到港,货物受损的风险应提前转移至买方。

④如果买方按时派船,但由于各种原因,如船只不适航,卖家无法装货上船,或者提前结束装船,此时风险应提前转移至买方。

⑤如果买方指派船只按时到港,但是因为买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装运货物,卖方没能及时装船,则由买方承担责任。

第二,由于FOB要求卖方在装运港交货,而买方通常不可能亲临交货地点去接收货物,因此在实践中,卖方通常都是凭提交与合同要求相符的单据,来完成其交货义务,如商业发票、检验证书、运输单据、海运提单或同等效力的电子单证等。

第三,根据我国海商法,托运人有两种含义:

①指的是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

②指的是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一方。

因此,FOB下的托运人(Shipper)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但最好以卖方作为托运人。否则,如果买方和承运人相互串通,那么在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买方就会以托运人的身份先行将货物提走。

第四,FOB下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通常有如下三种:

①船公司的信誉与实力通常要优于境外货运代理,然而在贸易实践中,买方考虑到价格等因素,可能选择境外货运代理。因此,为了防止买方与货运代理公司联手欺诈,卖方一定要采取预防措施。比如:通过国际咨询机构对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资信调查,或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运代理公司出具担保。否则,最好让对方在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

②为保障自身利益,卖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派船只到港装货的时间或期限,以及如果货运延迟到港,或买方不能指定船只,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责任均由买方承担。买方须在船只到达指定装运港前若干天,将船名、预计到港时间等相关信息通知卖方。同样,买方也可以要求船只按时到达后,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而导致货运空舱或滞期等后果,从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③在FOB下,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买方应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卖方就可能钱货两空。如买卖双方已按FOB术语成交,而且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第五,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就该项事宜及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承担做出明确规定,以免产生贸易纠纷。因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FOB存在以下5种变形:

① FOB Liner Terms,即装运港船上交货(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② FOB under Tackle,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③ FOB Stowe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理舱费在内):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指的是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与整理的费用。

④ FOB Trimme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平舱费在内):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指的是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⑤ FOB Stowed and Trimme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理舱费与平舱费在内):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第六,买方应尽可能清楚写明交货地点内的交货点。如果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没有特定的具体交付点时,卖方可以选择对其来说最适合交货的交货点完成交货。

(3)CFR(成本加运费付至)

CFR,全称Cost and Freigh(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指的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承担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目的港所需海运费,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与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只,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上船以后发生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之日起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需要注意的是,C组贸易术语后面紧跟的指定地点不是交货地点,而是目的港。同时,买卖双方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点不是目的港,而是交货地点。

在CFR下,买卖双方关于风险与费用的划分如图2-13所示。

图2-13 CFR贸易术语责任概要

在CFR下,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第一,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约定的货物装上船,运往指定目的港,并及时通知买方。

第二,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第三,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第四,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五,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以及合同规定的运输单据和其他相关凭证。

在CFR下,买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第一,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第二,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第三,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卖方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四,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接收运输单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在CFR下:

第一,由于卖方负责安排运输,支付运费,却不承担运输的风险,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并承担运输的风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这也是使用CFR的贸易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实践中,卖方应于装运前和国外买方就如何发装船通知,以及何时发装运通知商定办法,在贸易合同中也应注明装船通知的发送内容、方式、发送时间等。

第二,由于世界各港的惯例不同,对于卸货费用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港口规定由船方负担,有的港口规定由收货人负担。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货物是大宗货物,卸货费用较高,船方不愿承担,而将卸货费用转移给租船人的情况,这样则会导致卖方支付费用的增加。

因此,买卖双方必须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由谁负担卸货费用。通常的做法是在CFR贸易术语后加附加条件来说明,由此便产生了CFR的变形,CIF贸易术语也经常会有这样的变形。CFR的变形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CFR Liner Terms,即成本加运费(班轮条件):指的是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处理,由船方或卖方承担,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

第二,CFR Landed,即成本加运费(卸到岸上):指的是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因船不能靠岸,需将货物用驳船卸到岸上支出的驳运费在内的费用。

第三,CFR under Ship's Tackle,即成本加运费(吊钩下交货):指的是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船舶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或驳船上)的费用。

第四,CFR Ex Ship's Hold,即成本加运费(舱底交货):指的是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上的费用。

这里还没有介绍到的另一C组贸易术语CIF也有与CFR相同的变形。

总而言之,上述CFR和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表明在使用航次租船运输时卸货费用由谁负责,并不改变这两种术语的交货地点及风险、责任的划分。

因此,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时,买卖双方应注意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要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装卸费用条款相衔接,以明确装卸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谁负担,从而避免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4)CIF(成本加保险加运费付至)

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与FOB一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指的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承担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目的港所需费用和运费,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与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只,即完成交货。

虽然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与保险,支付运费与保费,但货物自交付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卖方需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C组贸易术语,CIF与CFR一样,后面紧跟的指定地点不是交货地点,而是目的港。同时,买卖双方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点不是目的港,而是交货地点。

在CIF下,买卖双方关于风险与费用的划分如图2-14所示。

图2-14 CIF贸易术语责任概要

在CIF下,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第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第二,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如原产地、商检证书等)。

第三,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第四,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六,负责提供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

在CIF下,买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第一,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第二,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三,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收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在CIF下:

第一,CIF与FOB、CFR一样,其交货点与风险划分点都是在装运港的船上,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到船上,即完成卖方义务,装运后货物可能发生的风险不再由卖方承担。一旦出现货物灭失等问题,卖方应将保险单、提单等交由买方,由买方办理风险索赔等。

第二,卖方负责订船,自主选择船公司或货运代理公司,支付运费、码头费等,一般不接受买方指定的船公司或货运代理公司。

第三,卖方在装运港办理保险,一般在订立合同时规定具体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第四,在实践中,货物在装运港及目的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卸货费用,如码头作业费等。CIF一般使用“PORT TO PORT”条款,即港至港条款。卖方承担装运港费用,买方承担目的港费用。

第五,在贸易实践中,CIF与CFR一样,通常也有四种变形:

① CIF Liner Terms,即成本加运费加保费(班轮条件):指的是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处理,由船方或卖方承担,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

② CIF Landed,即成本加运费加保费(卸到岸上):指的是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因船不能靠岸,需将货物用驳船卸到岸上支出的驳运费在内的费用。

③ CIF under Ship's Tackle,即成本加运费加保费(吊钩下交货):指的是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船舶起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或驳船上)的费用。

④ CIF Ex Ship's Hold,即成本加运费加保费(舱底交货):指的是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上的费用。

与《INCOTERMS 2020》对CIP的要求不同,在CIF价格术语中,卖方办理保险的最低要求仍然是:该保险需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LMA/IUA)的(C)条款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

综上所述,《INCOTERMS 2020》共有11个贸易术语,它们在责任、风险以及费用划分上各有不同,汇总后如表2-3所列。

表2-3 《INCOTERMS 2020》贸易术语基本信息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