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上册)
- 胡宗山
- 3102字
- 2025-04-28 17:02:16
三 商代的国家治理和乡村治理
商王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把自己打造成神的化身,并通过祭祀、占卜等形式强化王权存在的合法性,这就是殷商甲骨文流行并能够被后人发现的原因。作为世俗的王,商王拥有国家在行政、军队、司法等方面的一切大权,可以任免上至国相,下至一般官吏以及诸侯国的国君等几乎一切官吏。商王拥有对行政事务的处理权,对国家行政事务发出指令,要求全国臣民执行。例如,命令农业生产奴隶协力耕种农田,要求贵族打猎、监察臣僚等。商王是军队最高统帅,常亲自统率军队出征。商王对臣民握有生杀予夺大权,他的话就是商朝的法律。[28]
商朝的中央官职有相、尹、正等,还有管农业的小藉臣、小刈臣、小众人臣,管畜牧业的牧、刍正以及牛臣、牛正、多马亚、羊司及各类犬官,主管手工业的有司工、司空、百工以及师长、亚、马等军官。[29]《尚书·酒诰》篇中记载了商朝部分中央和地方行政官吏名称。商朝分为内服、外服。内服,是商王直接统治地区,可称为国畿,国畿内的官职包括有正、有事、宗工等,属于中央政权机构中的官名。
国畿之外按五百里向外延伸,分别为侯畿、甸畿、男畿、卫畿,属于外服。外服是由邦伯管辖的地区,属于地方政权机构,其首领称为邦伯,分为侯、甸、男、卫四个层次。诸侯邦伯被称为“殷边侯甸”,负有戍边之责,要及时向商代中央朝廷报告边境敌情,负有随商王出征、对敌作战的义务,还须向中央纳贡,纳贡原则是“因其地势所有而献之,必易得而不贵”。[30]商代中央与地方间的内外服国家结构制度上承夏代,下启周代,构成分封制奴隶社会国家治理体系的主要框架。商汤灭夏后,诸侯国共有三千余国,相较于大禹涂山之会时,减少了十分之七。
根据甲骨文上的记载,殷商时期已经初步具有城乡的区别。甲骨卜辞中有“邑”“鄙”“大邑商”等明文,邑有大邑、西邑、二邑、三邑、四邑、廿邑、卅邑乃至四十邑等记载,应该指的是城邑的大小和编号。在邑之外为鄙,有东鄙、西鄙。邑鄙之郊曰奠,有南奠、西奠。奠之外有封国,封国之爵有侯白男田,又称多田与多白。[31]
里邑制是殷商时期的基层治理制度,里、邑是基层行政组织,里君、里长是行使治理功能的基层官员。里君,是指街道的官长。
商代时人们的居住方式分为贵族和自由民两种。贵族阶级聚居于城郭之中,以“族”为单位,一个家族甚至一个宗族聚族而居。例如,鲁国曾在周初被分给“殷民六族…… 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32]其管理者的官职名称为“百姓”,百姓就是甲骨文中的“多生”,既是姓族的首领,也是基层的职官。族长在商朝的甲骨文中为族尹,此外还有束尹、演尹、贯尹等。“族”是商代贵族居住的基层单位,里或邑是自由民居住的基层单位。[33]
商代自由民阶级聚居于“邑”中,他们在甲骨文中称为“邑人”,在历史文献中称为“小民”或“小人”,是以地缘关系结合起来的普通劳动者,即平民,邑人有财产,有当战士的资格。甲骨文中常有以数字计算的邑,如“邛方征于我……三邑”[34]。里是居民聚居的单位,邑则是有围墙的小型城郭。里邑是一体的,《尔雅》中说,“里,邑也”[35]。《春秋公羊传》何休注中也说,“在田曰庐,在邑曰里。”[36]里君是里邑的基层管理者。
聚族而居是中国社会的传统特点,它决定了行政体系与宗法体系的高度融合,这种融合贯穿了自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整个历史过程,也是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中的一个恒久不变的特点,反映了农业社会和宗法社会高度静止的历史特质。无论上层政治如何变化,作为基层社会的乡村治理结构始终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这点自商周以来便已经决定了。
里长的职责包括管理户籍,征收赋役,看护仓库、兵器和牲畜,主持祭礼等,其中最主要的职责是领导农业生产、狩猎和作战。殷商在康丁之前,兵制中占主要地位的是以部族为单位进行征兵、募兵,里君、里长在征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族众是基本的武装力量,他们平时进行“穑事”,开展农业生产,战时参加行军打仗。
谈论乡村治理,首先要明确国与野的分离。乡、村是在野之中才产生的。国为都,是较大的城池,是统治中心,既有天子之都,亦有诸侯之都。在侯服中,属于卿大夫的采邑、为天子服务的小国、诸侯的大国都有各自的行政统治中心:都、国、邑,即规模不同的城池。在都、邑之外则是广大的乡村,邑是都与野之间的过渡或连接点。
由于资料的缺乏,今天我们仍然无法了解殷商时期基层治理体制中城市与乡村之间存在哪些显著区别,只能笼统地得知,里邑制是殷商基层治理的主要形式,至于城市与乡村之间在基层官员和基层组织的称谓、官员和组织的设置、功能等方面的细节还无法掌握,对于城乡基层治理存在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还无法确切了解。
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在殷商的基层治理中,作为核心的治理组织以及角色的里长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包括协助统治者维护政权统治、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区治安等多重功能,事实上,这种功能也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始终。
历史典籍上没有关于商代土地制度的明确记载,人们对商代田制的理解多来自春秋战国甚至秦汉时期知识分子的描述,但它们是不是真实的历史记载,意见不一。很多人认为,井田制、大同社会等不过是孔子、孟子等大儒托古改制,劝谕当时的统治者,以宣传儒家政治理想,推行政治设计的一种手段而已,可能与历史真实大相径庭。在没有有力的证伪出现之前,人们可以暂且将井田制、村社集体、公田私田之分视为夏商周时期的土地制度来予以理解。如果《孟子》记载或想象属实的话,夏、商、周时期井田规模有可能分别是50亩、70亩和100亩。
对井田制的描述除了《孟子》外,还见诸其他一些古籍。例如,《诗经·大田》上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37]《谷梁传·宣公十五年》中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38]最早实行井田制是在夏代,最完备的阶段则是周代,后世文献的许多记载和描述都是以周代井田为对象的。对此,我们将在周代部分详细论述。商代井田制属于承上启下,由于商代传世文献无征,今天的人们同样无法了解商代的土地赋税制度。但出土的甲骨文中,田字除多作“井”字形外,还有6、8、12方块的形状,学者们认为,这些不同形状的方块,是当时土地划分的实况在文字上的反映[39],被认为是井田制存在的证明。因为土地肥瘠不同,土地划分成方块,是为了定期在不同的农夫中重新分配,让他们轮换耕作,这是后世爰田的源起。在甲骨卜辞中曾出现过“耤”(藉),说明当时已有“藉田”,而且是集体耕作[40]。
商代考古遗址中常见的农业生产工具是用木、石、骨、蚌做成的镰、锄、铲和耒耜等。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是黍和稷,以及稻、麦等。商代有了蚕桑和丝织物,畜牧业和渔猎业更加发达,商王用于祭祀的牛、羊最高时能够达到上千头。青铜冶金等手工业获得很大进展,到商代晚期,能够铸造出器形硕大、纹饰精美的各类青铜器。
赋役制度与田制密切相关,夏、商都实行井田制,但夏代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仍具有原始社会部落间臣服进贡关系的遗迹,《禹贡》中将地分为九等,但仍以贡纳实物地租形式征收国家赋税,“税夫无公田”。“殷人七十而助”,“助”即“藉”,“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41]可见商代的纳税方式是由农民集体耕作公田,实行劳役地租,即商代公田“藉而不税”,这与夏代“贡而不藉”形成鲜明对照。
力役包括兵役和徭役。夏代的力役今天已经无法知晓。商代的力役征调分为外服和内服两个部分。对外服势力来说,当商王兴兵征伐之际,必须出兵助战,并提供一定的劳力用于开采矿石和田猎放牧。内服诸部族是商朝对外征伐的主要力量,并需要承担田猎、采矿、筑城、筑宫殿、运输等徭役。[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