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上册)
- 胡宗山
- 2808字
- 2025-04-28 17:02:15
二 先夏与夏代的乡村生产生活
五帝时代属于原始社会阶段,以生产工具界分,其文明形态处于新石器时代晚期后段;以生产资料界分,属于部落公有制或者说是公社所有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剩余产品极为稀少,人们只能聚氏聚族而居,实行财产公有,以维持生活温饱,共同抵御恶禽猛兽和自然灾害。根据传说,当时即使是作为部落大酋长的五帝的生活水平也是比较低的。
《韩非子·十过》:
……昔者尧有天下,饭于土簋,饮于土铏。……(舜)作为食器。斩山木而财(裁)之,削锯修其迹,流漆墨其上,输之于宫以为食器。诸侯以为益侈,国之不服者十三。……禹作为祭器,墨染其外,而朱画其内,缦帛为茵,蒋席颇缘,觞酌有采,而樽俎有饰。此弥侈矣,而国之不服者三十三。[18]
《韩非子·五蠹》:
尧之王天下也,茅茨不翦,采椽不斫,粝粢之食,䔧藿之羹;冬日麑裘,夏日葛衣;虽监门之服养,不亏于此矣。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臿以为民先,股无胈,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也。[19]
韩非子对尧舜等人生活的描述是为其政治观点服务的,具有很大的臆想成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了解远古时代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尧住的尚且只是茅草屋,吃的只是糙米饭,饮食器是竹碗土缶,何况普通百姓的生活。在中原地区,原始社会的农业经历了从渔猎采集农业到畜牧定居农业的转变;在生产工具上,经历了从旧石器、定型骨器到新石器、烧制陶器再到后期的青铜工具的转变;在耕作方式上,从旧石器时代的“刀耕农业”,发展到新石器时代早期的“锄耕农业”(火耕农业或初级耜耕,南方多为骨锹耕作),再发展到新石器时代晚期的犁耕(木犁)农业,农业生产力在缓慢地向前发展。
聚落是人们开展农耕生产和居住生活的主要单元,是原始社会乡村人民的基本生存空间。考古发现,早在距今9100—8200年的新石器时代早期,今湖南澧县的彭头山地区就出现定居农耕聚落。到了距今七八千年的新石器时代中期,在磁山·裴李岗、城背溪、河姆渡等文化遗址中的农耕聚落就由旧石器时代的“刀耕”进入“锄耕”或“初级耜耕”的农业阶段,石斧、石铲、石镰、石刀等生产工具体系健全,制作精致,农业生产较为稳定,农耕聚落规模进一步扩大,规划周密,布局有序,环境优越,形成以聚落为核心,平坦可耕种的沃野为周边的乡村生产生活格局。
到距今7000—6000年的新石器时代晚期前段,农业生产、陶器制造、家畜饲养等生产技术较前有显著的发展,农耕聚落形态呈现出圆形、向心、内聚的格局。陕西临潼的姜寨遗址外围有大壕沟,聚落内共有分成5个大的群落的100座房屋,并围出一个1400多平方米的中央广场,各群房屋的门均朝向中央广场,构成一个典型的圆形向心布局。这种布局遗风在今天福建地区的土楼中也看得到它的影子。环形向心布局既是安全防卫的需要,也是聚落共同体在文化精神上营造凝聚力的需要。根据考古学家的研究,姜寨一期聚落遗址中的5个群落应是5个大家族,整个聚落人口数量最多时为350—450人。
考古学家通过对姜寨遗址以及仰韶文化半坡遗址的分析认为,当时原始公有制背景下的农耕聚落的生产分工是以大家族集体耕作的形式进行土地的开垦、春耕翻地等生产环节,而播种、田间管理、收割等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在农产品的分配和储存上,一部分作为家族公有集中储存,一部分分散到各个小家庭中储存和支配。消费主要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但也存在集体消费。在仰韶早期社会中,家庭与家族是最基本的二级单位,家族内的共有共耕关系和平均分配制度是家族共产制的保证。但各家族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经济差异,只是尚未构成贫富悬殊。这一时期的农耕聚落大体平等,尚未出现贫富、等级分化。[20]
到了距今5500—5000年的仰韶文化后期、红山文化后期、大汶口文化后期、屈家岭文化前期、良渚文化早期,农耕聚落进入中心聚落形态时期,西方称为神庙聚落期,这一时期的农耕聚落呈现出原始宗邑与村邑相结合的形态。《史记》中所说的舜“一年成聚,二年成邑”可能是这一进程的真实反映。到中心聚落时期,聚落规模扩大了,一个个聚落群出现,聚落间出现大小分化、主从和不平等关系。中心聚落成为贵族聚集地,具有政治、军事和宗教中心的地位和作用,建有太庙、大室、明堂等象征统治权的庙堂建筑物[21],并逐渐发展成城邑甚至都城。普通聚落进一步分化,绝大部分成为原始氏族时期的农村居住形态。中心聚落与普通聚落、城邑与村落是此后国野分离的雏形。
公元前4000—前3000年,中国史前的氏族共同体已由家族—宗族结构代替了原来的家族—氏族结构,随着父权及父权家族的出现,聚落内外的分化与不平等体现为家族、宗族间的分化和不平等。现有材料表明,公元前3000—前2000年,在黄河流域和长江中下游地区,贫富分化、财产占有不均发展为阶级分化和对立,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之一——阶级的存在已经具备,奴役制以及阶级结构和身份等级出现,城邑开始更多地诞生,今天考古发现的诸多城邑遗址表明城邑构成都邑国家——史前方国的物化形式,且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即龙山文化时代已经形成邦国林立的局面。人类社会由原始部落进化到方国的部落联盟阶段。[22]龙山文化时期,人类已经熟练地饲养马、牛、羊、鸡、犬、猪,数量和私有程度大大发展起来。[23]
原始社会时期,乡村人民主要居住在地穴、半地穴式窝棚、房屋或少量的土墙茅屋建筑物,饮食衣着都极为简陋,医疗水平低下,人均寿命只有30余岁。
韩非曾设想,原始社会的上古之世“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24]。韩非描述的应是人民以渔猎采集农业为主的旧石器时代,他认为,上古的理想状态之所以演变成民争状态,是因为“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为什么“人民众”呢?是因为“今人有五子不为多”[25],将矛盾归咎于人口的增长。在经济学领域,对于究竟是人口增长压力导致技术创新和生产发展,还是因为工具改良和技术进步而促进人口增长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认知路径,一般来说,后一种更符合历史事实。《商君书·画策》中就提供了对上古之世的另一种解读:
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26]
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就算是在所谓的圣明的黄帝、尧舜时期,人民的生活也是非常艰难的,全家即便勉力耕作,恐怕也仅能食果腹衣蔽体而已,不可能“不事力而养足”,“民不争”事实上并不存在。
在疑古学派看来,中国有文字之前的历史都是大可质疑的,是历代经师们为政治和文化的需要,“层累地造就的”,历史上越早的人物,在文献中出现得越晚,因此“三皇五帝”甚至夏代的历史是否真实存在大可怀疑。考古学表明,夏代是真实存在的,河南龙山文化晚期的煤山类型—王湾三期文化晚期、新砦期文化、偃师二里头文化一二期在时间上可大致对应有夏一代从早期到晚期的历史存在,属于夏王朝的纪年范围,是夏文化的不同发展阶段[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