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先夏与夏代的国家治理体制

根据司马迁的《史记》,中国古代完整清晰、前后相继地实现政权的世系更替开始于五帝时代。夏朝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政权,作为奴隶社会的第一个王朝,夏朝的建立被看作中国四千年国家史的开端。由于没有发现能够直接载明五帝时期和夏朝历史的传世文献或出土文献,今天的人们对于五帝和夏朝的历史面目的了解只能从司马迁等人根据轶闻传说的总结中获得,《史记》等史书中对五帝时代、夏朝的记载只有寥寥数字,集中在世系变迁、中央层次的官职方面。例如,五帝时代,除了黄帝、帝尧、帝舜等称呼外,军队的高级官职以“云”命名,还设有“大监”。[1]黄帝之后,典籍上说有官百名,但无从考证其具体官名,只曾记载对辅佐朝政、才德兼备的人有“八恺”“八元”的美誉。帝舜时代,出现司空、司徒、共工、秩宗、典乐、纳言、大理等官名。苏秉琦先生认为,根据《尧典》记载,五帝时代已经形成一种雏形的国家。除了帝尧、帝舜等军事首长外,还有由四岳、十二牧(或曰群牧)组成的贵族议事会;有以司空为首的包括司徒、后稷、士(类似后之司寇)、工(百工)、虞、秩宗、典乐、纳言等部门官员的行政组织;有刑法(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有军队并有显赫的战功[2]

但是,现有文献都缺乏五帝时代、有夏一代对基层社会和乡村治理的着墨。《史记》中记载:“舜……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3]据此可以看出,当时似乎已经存在聚、邑、都的分别,合理推断,聚是村落,邑为小型城池,都则是更大一点的城市。邑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财产和生产聚集的产物,是筑城防卫的结果。都是扩大的、高级的城邑,是政权的统治中心所在,或至少是地区性的统治中心。聚、邑是原始社会的乡村主要居住地和场域载体。《淮南子·原道训》中说“昔者夏鲧作三仞之城”,[4]舜与鲧同时代,说明在五帝时代后期,城邑已经出现,因为原始公社逐渐解体,私有制开始出现,财产增加,需要筑城保卫财产和人民。

在考古学上,历史文献中的五帝时代被认为上限大约处于仰韶文化后期,下限处于龙山文化时代[5],总体上位于新石器时代,实行的是原始氏族公社制度。当时的“国家”具有古国性质,实质是若干原始部落的联盟,黄帝、尧、舜、禹都是其中最大部落的酋长,其他部落臣服于他们。五帝时代尚未形成完善的中央政权,也没有(至少今天尚未发现)明确的前后相继的国号。在国家治理体制上,根据《史记·夏本纪》,五帝时代,特别是大禹时期,实行的是甸服制度。

所谓甸服制度,按照天子国都的距离远近,自内向外,每500里分为一服,依次为甸服[6]、侯服、绥服、要服、荒服,形成半径为2500里的同心圆辐射状结构。每服的区域功能定位不同。甸服500里范围内按每100里分为五层,作为天子采邑,直接管辖,每100里范围内百姓缴纳的贡赋不同。侯服分为三层,自近及远依次为分封给卿大夫的采邑、分封给为天子服务的小贵族的小国、分封给大的贵族的诸侯国。绥服的500里范围内实行中央的政令教化和振兴武力、保卫国土。要服的500里范围内自近至远分别为夷人区和相约遵守王法的区域;荒服的500里范围内是蛮人区和流放罪犯的区域[7]

无论是五帝时代还是夏朝,能够实行有效管辖的国土面积都不太大,因此,上述自中央至地方的五服制的行政区划真正能够实施的范畴,可能仅限于前三个服,即约半径750千米范围之内,换算成平方千米约为56万平方千米,约相当于今天中原地区的三个省级行政区,差不多是以今山西南部、河南西北部为中心,向河南、山西、陕西、河北、山东五省作同心圆式的扩展。

夏代的人口有多少呢?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说,夏禹平水土为九州,人口13553923人,到举办涂山之会时,诸侯国共有万国[8]。人口数字如此精确,可信度当然存疑,只具参考意义。

传统上,夏朝被视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奴隶制是指一种建立在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实行统治关系基础上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礼记·明堂位》中说,“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9]。但是,《史记·夏本纪》没有系统记载夏朝的中央政权机构是如何设置的,更谈不上地方或基层的政权机构、官职名称或功能。根据不同时期的历史文献,夏朝的中央官员大概有六卿、稷、水官、牧正、大理、啬夫、遒人、六事、御、官占、太史令、天地之官、瞽。六卿是夏朝中央高级官员,稷是夏朝主管农业的官员,水官管理夏朝水利,牧正为夏朝管理畜牧,大理是夏朝治狱官,啬夫负责监察,遒人是宣令之官,六事是战时统兵武官,御为驾战车的军官,官占负责王朝的卜筮,太史令负责夏朝“图法”,天地之官掌管天文历法,瞽为夏朝乐师。

夏朝的地方侯伯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同姓侯伯。禹当政后,分封家庭成员,形成宗族奴隶制方国,他们是夏政权的核心统治力量。二是异姓侯伯。那些承认夏王共主地位的部落被分封后形成异姓宗族奴隶制方国,要对中央王朝尽一定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义务。尧子丹朱、舜子商均、殷商的祖先契等人都是被封的异姓方伯。方国君主也设有“庖正”“牧正”等内外廷官员。在政治上,方国诸侯要定期觐见夏王,向之述职,表示臣属关系,有的还要到中央王朝任职;在军事上,方国必须随时为中央提供军队,配合中央征伐内外方国的需要;在经济上,方国要向中央王朝缴纳贡职,包括一些特殊的贡品或服务。[10]

如果从中央—地方关系和国家治理体系角度来看,夏朝的国家治理体制有较大可能是延续大禹时代的甸服制度和九州体制。

根据《尚书·禹贡》记载,大禹时代,将全国分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共九个州[11],其中冀州是天子直接管理的王畿地区。夏代延续了九州的划分,并派九牧去进行治理,九牧是中央政府派遣的地方官,而非氏族部落的首领或诸侯。当然,对于甸服制和九州制,历史学者认为它们只是后世儒家知识分子对古代中国行政区划的一种想象,是建立在大一统的政治理想之上的,从尧舜禹时代到夏商并未真正实施,也不符合当时的历史事实和地理现实。[12]

由于文献无征,今人无法了解夏代的乡村组织结构和治理方式。如果按照殷商时期倒推,只能推测,大概率也是以里邑制作为乡村基层治理的主要形式。

在与乡村治理密切相关的赋役问题上,根据《禹贡》记载,夏代实行的是“任土作贡”制度,即各地出产什么,就向王朝贡纳什么。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商品交换极不发达的程度决定了国家很难有更多的替代选择,采取实物贡纳在现实中更可行,也更容易为各地臣属的部落接受。《尚书·禹贡》中记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13],“别九州”是划分一级政区,确定地方政权序列,“随山浚川”是整理土地,疏通河流,为农业生产奠定条件,“任土作贡”则规定了贡纳的方式是根据出产实行实物缴纳。夏代的赋税称为贡,遗留有古代社会部落征服关系的色彩。夏朝的建立是黄河流域各部落之间彼此征战的结果,被打败的部落以贡纳的方式向胜利者缴纳赋税是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左传·宣公三年》中曾记载,“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14],表明夏代时九州长官向夏王进贡物产金属。

《尚书·禹贡》详细描述了夏代贡纳制的具体内容,该贡纳规定相传为大禹制定,故称禹贡。它将九州土地按田力高下和肥瘠等次共分为九等,赋税也分为九个等级,赋税等级与田力等级并非一一对应,因为还要考虑到人力投入和农业生产技术等要素,如荆州的田力只排在第八等,但赋税排在第三等;雍州则“田第一,赋第六”,因为“人功少”;冀州赋税一等,田力五等,因是首都所在地,为天子服治田,只缴纳谷物,不贡他物;兖州田力六等,赋税九等,贡纳漆、丝;青州田力三等,赋税四等,贡纳盐、絺、海产品以及泰山所产的丝、麻、铅、松、怪石;徐州田力二等,赋税五等,贡纳五色土、五种颜色的山雉羽毛、峄山南面的优质桐树;扬州贡纳金、银、铜、玉石、兽齿、皮革、羽、毛等;其他各州也皆各有田力、赋税等级和贡纳物品类别。郑玄认为,赋之差,一井,上上出九夫之税,下下出一夫之税,平均一井税五夫。根据郑玄,上上的赋税是下下的九倍,但这一观点也被人们质疑。[15]

夏代的贡纳标准是多少呢?《孟子·滕文公》中认为,“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16]。意思就是国家按若干年的平均产量征收十分之一的实物税收,赋税的名称在夏商周时期分别称为贡、助、彻。夏代的“五十而贡”,指农民在耕种自己的50亩份地之外,还要耕种约5亩的共有地。份地与共有地的关系应该是夏代的井田制表现形式。夏、商、周三代实行分封制,部落或封君向夏王效忠,缴纳贡赋。在乡村地区,封君诸侯又代表夏王、国家与农民建立经济赋税关系,农民耕种共有地,并向封君诸侯交纳谷物及其他所出物产,本质上是以实物的形式向国家缴纳税赋。但是,孟子借古人之口批评夏代的“贡”制,认为贡是比较数年的收成得到一个平均数,但是问题在于,丰年到处都是,多征收些不算暴虐,却反而少收,荒年想肥田都不行,却要收足那个平均数不可。孟子认为这种不问丰歉都实行同一标准的贡纳方法不好,最好的方法是助田法,即藉田法,指借劳力来耕作,由劳动者到贵族的田地无偿劳动,从而得到一小块田自己耕种,具体形式就是八家为井而有公田的九百亩井田制;八家皆私百亩,但同养公田;公事毕,后敢治私事。[17]孟子的这种理解事实上是劳役地租,是否真是理想的也值得商榷。因为人的理性自私,必然导致农夫在耕种井田时先私后公,而不是相反,还有耕种井田时容易偷工减料,损公肥私,这就是典型的“公用地悲剧”。孟子希望通过道德主义来解决这一问题事实上是不现实的,相反,包干制的贡纳法却更符合经济学和人性的常识。